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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效力事宜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9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核心内容: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终止: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六是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合意选择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欲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于劳动合同期满前的n日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提前天数由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应于收到该通知书的n日内(由用人单位确定)填写续签意见并交至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逾期未交者,视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劳动者应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将停发与劳动者有关的薪酬福利待遇。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之前完善续签手续,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善续签手续的可以推迟,但至推迟不得超过合同期满后的n日(由用人单位确定)。
  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每月工资额的20%,且保证劳动者每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后,双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劳动者应按照约定及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内(天数由用人单位确定且小于15日),按用人单位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造册移交用人单位指定人员并签名确认、双方还需要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会签单》。
  (二)《离职手续会签单》























































































姓   名 所属部门 拟离职日期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系统副总意见:
                          年   月   日
综合部离职原因调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副总意见: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及职工档案转移地址 
交接内容交接情况签字确认



本月出勤说明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作文件及资料 
工器具、劳保用品 
固定资产交接 
工作业务交接 
图书、办公用品交接 
客户电话交接 
其他交接 


手机费结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险费用清算交接 
本月工资结算 
《养老保险手册》等社保证件交接双方签字 
其他交接 


财务借款清理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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