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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 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19年9月12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Tags: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http://www.kqhtls.com/

 律师,柯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执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

  核心内容: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有哪些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时;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时等情况都是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本文由为您简单介绍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


  一、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既不同于违约,也有别于侵权,是一种独立的。


  由于缔约过失采取的是过错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


  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并且,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双方就某个项目签订好一份合同后是不会再进行变更的,但有时候人们为了避免麻烦往往会口头修改合同中的条款 ,实践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双方当事人口头变更合同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来为您科普一下吧!




  一、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主要条款变更后有没有效力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的,并且原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法定无效合同条款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损失的。;这是规定了合同法中法定无效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的条款。在现代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一是全部免责条款,按此条款,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本应承担的人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


  二是部分免责条款,按此条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计算的,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三是以时间限定的免责条款,约定受害人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请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是通过罚款的免责条款,这种条款,当事人同意在以后发生损害时将支付一笔固定数额的款项于受害人,即免除。


  一般而言,免责条款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奉行合同自由原则。但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的利益和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文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造成他方人一身伤害的,构成侵权。而;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我国《合同法》也不例外。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实际生活中随处可见。诸如:病人动手术前,医院让其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雇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就确立了一项法律原则:有关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免责条款绝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看,行为人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为,均不能免责,都应当承担民事。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过错程度决定免责条款的效力,为各国民法所采纳。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不得预先免除;。《瑞士债务关系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预先免除之合意者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2条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不得预先免除。;我国《合同法》第53条对此亦作出了明文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合同口头更改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话,便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且当事人应当保存好可以证明合同更改的有效证据;为您整理的;口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全文。如果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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