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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与保全撤销权的异同点

添加时间:2015年8月5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一、撤销原因不同。虽然二者的撤销原因均由法律规定,不能约定,但引起撤销的原因内容有着天壤之别,合同撤销权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引起,保全撤销权引起是由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引起。
  二、是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同。合同撤销权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而保全撤销权突破了。
  1、撤销权人不同。合同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欺、乘、胁)或双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行使。
  2、被撤销的行为不同。合同撤销权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保全撤销权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对他人发生效力。
  3、撤销的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当事人的利益,保全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被撤销合同之外的债权人利益。
  三、两种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均为法定期间,原则上都是1年(从知道或应知起算),但保全撤销权有最长除斥期间5年的规定,合同撤销权没有此规定。
  四、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合同撤销权为形成权,保全撤销权为形成诉权。因为,合同撤销权即可以通过法院行使,又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行使,而保全撤销权只能向法院行使;更进一步讲,合同撤销权只要在诉讼中提出即可,故存在起诉、反诉、抗辩、反驳等多种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诉讼请求,而保全撤销权由于撤销权人不是被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故从慎重角度考虑必须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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