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担保
合同效力
合同纠纷
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
合同订立
合同终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合同担保
合同效力
合同纠纷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合同订立合同终止合同诉讼合同范本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知识合同新闻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纠纷代理词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付款

添加时间:2022年8月30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Tags: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纠纷代理词有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付款   http://www.kqhtls.com/

  于涛律师,柯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纠纷代理词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同时,发生争议时,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作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历史依据即是中外保险纠纷处理实践中通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法律依据则是《合同法》第41条及新《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付款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主张工程借款。

  因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的合同,因此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建设工程承包人及发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但虽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体施工人毕竟从事了具体的施工行为,基于民法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实质公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款解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但需要注意,并不是只要具体施工人进行了施工行为就可以主张工程价款,需要满足;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主张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一定条件可主张工程借款。

  上述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非如此,对于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建设工程,但尚未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能否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现行法律尚未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平衡实际施工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支持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请求。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