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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保险金吗

添加时间:2019年9月12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Tags: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保险金吗   http://www.kqhtls.com/

 于涛律师,柯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执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

  核心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有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直接涉及第三人、通常属于要式合同。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种类有: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零担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指海上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2、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保险金吗

  职场一族每月交的五险一金中其中包括失业保险,那么失业保险金什么时候才可以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保险金吗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此看来,协商解除合同是没有失业保险金的,下面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


  法条链接:《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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