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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更改购车协议 诉讼无据判决驳回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3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日前,西城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诉称,2004年9月,赵某在网站上看到被告沈某发布的二手车广告,赵某即与沈某取得联系,并在看车后以6.5万元买下了沈某的凌志400型轿车。二人签订了买卖协议,沈某书面保证此车无盗抢、经济纠纷。协议签订后,赵某将车开走。买车时,沈某提供了行驶本、附加税本和养路费凭证。

  2005年3月30日,赵某把该车转卖给河北唐山的李某时,才发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与行驶本上的不符,也与沈某在协议上写的不一样,赵某就将协议上原来沈某所写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更改了。后发现该车与一起盗车案有关而被扣,赵某因此事接受过询问调查。赵某多次与沈某电话联系协商此事,现要求沈某退还6.5万元购车款。

  被告沈某辩称,协议上标有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当时双方约定买卖的是报废车,是以配件形式转让的,没有车牌号,也没给赵某行驶本,当时签了协议。后赵某在协议上有两处改动,分别把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改动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赵某提供的协议,虽能证明双方曾签订过一份以汽车配件的形式转让汽车的协议,但因赵某后来自行对协议中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重要内容进行了改动,沈某对此又不认可,所以该协议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是转让凌志400型轿车的协议,也不能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协议,更不能证明赵某给过沈某6.5万元的购车款。现赵某要求沈某退还6.5万元的购车款,但沈某否认其收到过赵某的购车款,而赵某又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故对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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