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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盗窃被判刑 事主索赔搬家公司被驳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5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王先生搬家过程中,搬运工盗窃其1万元被判刑,由于追缴搬运工非法所得返还无望。王先生于是又将搬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王先生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3年4月6日,某搬家公司为王先生搬家时,工作人员李某将王先生抽屉中的1万元盗走并挥霍。2004年4月7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继续追缴其1万元违法所得返还王先生。后王先生将搬家公司诉至法院称,虽法院判决继续追缴李某1万元违法所得,但由于李某经济困难,无个人财产,无法继续追缴,客观上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无法弥补。自己依约支付了运费,搬家公司应负有保护自己财产安全并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的义务。同时,搬家公司有义务对自己员工进行教育、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客户财产安全。对员工李某在履行搬家公司分配的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并挥霍的行为,搬家公司应负有责任。搬家公司没有尽到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李先生1万元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王先生与搬家公司口头达成的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搬家公司负有将王先生委托运输的财物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而搬家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李某擅自将王先生所托运物品中的1万元盗走并挥霍,对此,搬家公司理应对王先生承担相应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但鉴于法院已判决追缴李某1万元违法所得返还王先生。依据该生效判决,王先生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现王先生要求搬家公司另行赔偿其1万元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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