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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3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是"后者"的拒绝,不安抗辩权 是“前者”的拒绝
  先诉抗辩权一般不放在一起比较 而是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他们三个一起.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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