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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和附合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合同的争议条款应该怎么拟

添加时间:2020年6月30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Tags: 射幸合同和附合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合同的争议条款应该怎么拟   http://www.kqhtls.com/

 于涛律师,柯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射幸合同和附合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射幸合同合符合合同都是很常见的两种合同类型,那么它们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呢。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射幸合同和附合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射幸合同和附合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附合合同是与商议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

  即,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


  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

  我国保险法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之弊端,确立了三种规制方法:


  1)立法规制。即保险条款订立合同规则: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2)司法规制。即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3)行政规制。即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


  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对一些偶然性事件的结果进行押注交易,如打赌、期指买卖、保证等。通常,人们把这种主观上具猜测性和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事项称为机会性事项,参与这类事项的活动即为赌博或试运气活动。此类活动一个学理上的名字为射幸。射幸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在词源上,该词与alea和aleator有联系。《牛津字典》给;射幸的;下了这样的定义:;取决于死亡的降临;因此,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


  民事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达。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当然,与一般双务合同相比,这种相互给付有其特殊性:双方的给付并不一定是等价物,是否给付基于偶然事件的结果,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因为,当事人订立双务合同时,他们正在进行允诺的交换,允诺的给付是约定的交换对象,这并不意味着各合同当事人把两个允诺的给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场价,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于自己。订立合同的主要诱因是这样的事实:各当事人对都认为自己所获得的允诺比自己给出的允诺更具价值,即所谓经济学上的边际效用更大。


  二、射幸合同的特点

  射幸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

  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或者说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因此,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正确地称为;买希望;。即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譬如在有奖销售中,买受人花钱买得一件商品的同时也买回一个获奖的机会,是否中奖则有待于奖票的号码。


  射幸合同成立的特殊性

  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与附条件的诸如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需等条件成就与否才决定合同的效力不同,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这也是罗马法中的;买希望;与;买希望之物;之间的区别所在。


  这里还需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尽管所附条件的成就具有不确定性,且立约人也可能从不实际承担作出所允诺给付的义务,但并不能说这些合同具有射幸性,为射幸合同。因为射幸合同是其标的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条件的合同标的是确定的,只是以不确定的条件来制约其效力。射幸合同既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身也是可附条件的。另外,用英美法的观点看:一个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考虑到即使他们中的一个不履行另一个仍可能必须履行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在这些允诺表明了这样的意思,即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情形之下,即使他方当事人不履行,仍履行其允诺的情况下,才能是射幸合同。这样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若为射幸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承担作出即行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他方当事人则不承担并且决不会承担这样的义务。


  射幸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

  比如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如;买希望;,;显然是一种卜测不定的的买卖。它要求买者支付价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现;。有论者认为射幸合同的风险还可能表现为交易人对遭受到的追夺不享有请求救济权,例如,所获得物品因权利瑕疵而受到追夺,在正常的买卖中,买者在遭受追夺后可以向卖者提起诉讼,要求卖者给予赔偿,而在;买希望;中买者面对追夺则不享有该权利。


  射幸合同的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才使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例如最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就要求当事人要最大诚信地恪守合同。这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射幸合同等价有偿的相对性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普通的交换合同正是如此。交换合同为一方给予对方的报偿。都假定具有相等的价值。而射幸合同在这一点上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因为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最终或者;一本万利;,或者毫无所得。其实射幸合同就单个而言往往如此,就全体而言则依然超脱不了报偿与付出对等的;藩篱;。就拿彩票来说,发售单位发售彩票所得款项与购买者中彩时必须支付的奖金从大体上必然相差无几,凡是合法发售彩票的单位都不会也不允许从中牟取暴利,而只能从中扣取佣金或服务费,否则将为法律所禁止。至于某些社会福利性奖券,体育彩票等在所筹款项与中奖支付额之间差额较大,或者说中奖率低返还率低,则是出于公众福利或慈善事业的特定目的,不在此论。这种等价有偿的相对性在保险合同中体现得更为清晰。


  三、射幸合同的构成

  1、射幸合同当事人。


  2、合同标的。


  3、双方就成立射幸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射幸合同即成立。而射幸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件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就是所谓的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当然,在我国对射幸合同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射幸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射幸合同和附合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即使它们两者间具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每一种合同在经济活动都很重要。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合同的争议条款应该怎么拟

  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争议条款,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方式,那么争议条款该怎么拟首先,要约定好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若是选择仲裁为解决合同争议的,应当注意选择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等,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选择最佳的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并非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程序,即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争议条款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不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故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合同争议是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决便于执行、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等特点。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中使用得最多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相比较而言具有程序严格、公正、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全面、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等特点。


  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争议提请仲裁,必须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中对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往往会由于不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设置,在合同争议条款中做出以下几种不规范的仲裁协议:


  1、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争议在;合同签订地仲裁解决;、;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本市有关部门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XX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2、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如: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3、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如: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在现实生活中,上述各类不规范的仲裁协议,虽不是一律被认定为无效,但多数会因为无法明确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无法确定仲裁机构而导致无效。


  此外,合同当事人如何对仲裁事项进行规定也是应注意的问题。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项规定不难理解,但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如何针对自身的情况确定将提请仲裁的事项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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