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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履行原则有哪些内容 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添加时间:2019年9月12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Tags: 协作履行原则有哪些内容,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http://www.kqhtls.com/

 律师,柯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协作履行原则有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协作履行原则有哪些内容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受领给付,还有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条件。不能履行时候,要积极采取措施。发生纠纷时候,债务人和债务人主动承担。协作履行原则有哪些具体要求在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什么是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协作履行原则的内容


  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如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的具体要求








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核心内容: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还有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也不适用强制履行。为您一一介绍。


  表现形态


  1、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


  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诸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即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修理、重作、更换


  如果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债权人仍需要的,则可以适用修理、更换或者重作,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属于强制履行范畴。修理,指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合格,有修理可能并为债权人所需要时,债务人消除标的物的缺陷的补救措施。更换,指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合格,无修理可能,或者修理所需要的费用过高,或者修理所需要的时间过长,债务人交付同种类同质量同数量的标的物的补救措施。重作,指在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中,债务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不能修理或者修理所需要的费用过高,由债务人重新制作工作成果的补救措施。在合同法理论上,更换和重作又叫另行给付,修理又称消除缺陷。


  强制履行不适用情形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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