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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添加时间:2019年9月12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Tags: 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http://www.kqhtls.com/

 律师,柯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现实和理想往往都是处于一种两相交的状态,因为理想总是很丰满现在是总是一如既往的骨感。所以对于很多的人来说一般对于某件事情的规划和现实的实际达成都会有一定的差距,其实这种现象也存在于我们现在的合同实际履行中。那么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及其相关问题。




  一、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二、继续履行构成要件有什么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另外,强制履行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三、哪些情形下不适用继续履行

  但是,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四、继续履行要什么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以上就是关于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及其相关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核心内容: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还有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也不适用强制履行。为您一一介绍。


  表现形态


  1、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


  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诸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即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修理、重作、更换


  如果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债权人仍需要的,则可以适用修理、更换或者重作,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属于强制履行范畴。修理,指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合格,有修理可能并为债权人所需要时,债务人消除标的物的缺陷的补救措施。更换,指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合格,无修理可能,或者修理所需要的费用过高,或者修理所需要的时间过长,债务人交付同种类同质量同数量的标的物的补救措施。重作,指在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中,债务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不能修理或者修理所需要的费用过高,由债务人重新制作工作成果的补救措施。在合同法理论上,更换和重作又叫另行给付,修理又称消除缺陷。


  强制履行不适用情形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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