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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合同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6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拒绝履行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它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为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拒绝履行的要件:一是有合法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若不能为履行则属于履行不能的问题。二是,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三是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的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完成抗辩权、条件不成就抗辩权、履行期限未届至抗辩等,行使这些权利,不构成拒绝履行。
  从拒绝的时间上看,拒绝履行有两种:一种为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拒绝履行;另一种为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届满之前的拒绝履行。履行期限到来,是指履行期限的开始时间的来临。履行期限的届满,是指履行期限的最后时间的来临。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或者当天(当天仅适用于履行期限为一天的情况)结束之前。如规定履行期限为3月1日3月10日3月1日的到来即为履行期限的到来。3月10日的结束即为履行期限的届满。3月10日结束之前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期限的结束时间一般指工作时间的结束,而并非截至到当天的24时。在学理上,有人将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拒绝履行称为预期违约,而且还是明示的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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