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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保险合同无效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其中部分无效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基于民法上的原因,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2、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

  (1)超额保险;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3)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依照民法上对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或者予以返还,或者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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