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合同纠纷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合同订立合同终止 合同诉讼合同范本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知识合同新闻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
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吗添加时间:2017年10月16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导读]
问:我的朋友与人签订了一份买房合同,约定了成交价格、交楼、过户时间。由于今年房价一直不稳定,所以她留了一个心眼,专门增加了一个条款“任何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但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两倍定金的赔偿款”。前些时候,朋友向业主发函,表示要支付两倍定金,解除合同,但业主不同意,说咨询过律师,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另一方有权不同意。如果朋友坚持要解除合同,对方就要到法院起诉。我朋友有点疑惑,不知道法律是不是真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合同约定的条款又有什么用?朋友特别强调她已经答应赔两倍定金,是对方不同意接受。文/读者谢先生 答疑嘉宾: 广东陈律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约定而单方解除合同是属于违约行为,对方有权拒绝。但是《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谢先生的朋友在合同中,约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她按照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是行使单方解除权,不是违约。至于两倍定金,那是单方解约补偿款,其性质不是赔偿款,也不是违约金。谢先生的朋友只要按照约定提前30天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就可以解除合同,对方是否接受两倍定金不影响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效力。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