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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或者不履行抗辩权

添加时间:2017年8月30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或者不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被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或者不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后者对前者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前可以拒绝对方提出的履行请求,这样就能够避免一方自己不履行却能获得对方履行的不公平情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利益关系处于平衡状态;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务合同当事人彼此尊重对方利益,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充分考虑对方的利益,若自己未履行,不能要求对方先为履行,一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而仍然要求对方履行,对方有权拒绝。三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而不能滥用,所以在对方当事人已经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拒绝自己的履行违背诚实信用的,则不得拒绝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直接法律前提是双务合同对价的交换性、原因的相互依赖性和与此相关的本质上的牵连性。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同一合同关系产生,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成立、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必然发生同样的效果。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则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必然受到影响。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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