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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添加时间:2017年3月8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4号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方式调整出口税则税目,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14)。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15),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31021000)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2006年1月1日至9月30日,税率为30%;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15%;对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95%以下的非合金铝按5%税率征税。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税则部分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16),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7605个,比2005年净增55个。

  

特此公告。

附件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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