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担保
合同效力
合同纠纷
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
合同订立
合同终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合同纠纷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合同订立合同终止合同诉讼合同范本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知识
合同新闻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新闻

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数额提供借款或收取借款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8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向贷款人提供借款。如果贷款人不能按期、足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为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甚至会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与此相对应,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情况都有统一的计划和安排,借款人如果不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对贷款人而言,这种利益的损害即表现为利息的损失。因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