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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损伤 后续费用赔付有条件

添加时间:2016年9月21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横过马路不慎发生车祸,因后续治疗费用的赔付产生纠纷,王某将肇事司机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诉到石景山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包括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复查费及出院后护理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75345.94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由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王某各项费用及赔偿共计41900元。  
    据了解,2008年4月,王某在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苹果园路口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倒。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到首都医科大学北京朝阳医院住院治疗125天,其伤经诊断为寰枢椎骨骨折、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出血、硬膜外出血、额骨骨折、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及投保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李某提出的赔偿范围及数额有异议,认为原告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用一项未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明,因此不承担该项费用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王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但考虑机动车的危险性,对于超过强制保险限额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判令王某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王某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用的请求,法院认为该项费用必须是经医疗部门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而在本案中,王某仅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后需要定期进行医学检查的证明,不足以证明此项费用的必然发生性,故对于王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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