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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先缴个税再办变更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4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记者昨天从国税总局获悉,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这份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
  据介绍,我国一年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且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因此,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

    此次国税总局下发通知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据了解,我国已经发生的最大股权转让缴税案例,是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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