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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添加时间:2015年6月15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丁某某。 上诉人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上诉人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