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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务合同不可少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7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杨先生是某企业退休职工,已达退休年龄,且仍在其所在单位享受退休人员保障,他想在找一份工作,提高收入和生活质量,便向网上帮办咨询再就业劳动关系相关事宜。

  杨先生称自己已在一家连锁酒店工作8个月,但至今未签署任何合同或是协议。每天超负荷工作,没有任何加班费、和其它生活补贴,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回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退休人员再就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雇用或劳务合同,明确每月收入,并将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内容约定清楚。有不少老年人为了能找份工作干,未签署协议而盲目就业,让不少老年人上当受骗。一旦发生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资、工伤、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劳动部门很难为老年人维权。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使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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