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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日游杜绝投诉 旅游合同中景点名称须准确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9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25日,北京市旅游局下发了《关于奥运期间规范旅行社“一日游”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旅行社在组织“一日游”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安排、降低服务标准,并严禁旅游往返途中加收费用、甩团弃团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保证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场杜绝“一日游”投诉。

奥运会期间,拟通过或已通过社会旅馆(包括一二星级饭店)开展“一日游”招徕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按规定于2008年8月6日前到工商部门办理旅行社门市部注册登记手续,并报市旅游局备案,否则市旅游局将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查处。旅行社应与游客签订《北京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并加盖旅行社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盖印门市部、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印章。

旅行社在组织“一日游”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购物项目,不得带旅游者到“老乡店”和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店、寺庙、药店、医疗咨询机构等场所消费,严禁旅游往返途中加收费用、甩团弃团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上述措施,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必须杜绝“一日游”投诉。

“一日游”合同中景点名称须准确

24日,北京市旅游局召开会议要求,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业务,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北京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景点名称必须准确,无歧义。据了解,合同必须加盖旅行社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盖印门市部、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印章,同时须向游客提供记载有旅游线路、景点名称(必须准确、无歧义,如定陵不得简略为十三陵,应写为十三陵定陵)、餐饮标准、车辆标准、购物、费用等具体安排的行程单作为合同附件,并开具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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