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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充当保证人?

添加时间:2014年6月21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是国家机关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不得为一般性的商业交往提供保证。但是有关部门接受国务院委托以国家的名义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需要国家机关以保证人的身份提供保证。我国在吸收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后,即将这些贷款按项目转贷给地方或者有关部门的项目单位使用。由于这些贷款多用于能源、环保等基础建设,不仅资金需求量大,而且不盈利或者很少盈利,或在短期内无法见到经济效益。对于这样的贷款,一般个人或单位组织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提供贷款。因此,对使用外国政府或外国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作了特殊的规定,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可以作为例外。国家机关作保证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接受的贷款应当是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第二,必须经国务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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