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担保
合同效力
合同纠纷
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
合同订立
合同终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合同纠纷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合同订立合同终止
合同诉讼
合同范本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知识合同新闻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诉讼

进口货物保险合同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6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进口货物保险合同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g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  
        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
  
        [进口货物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  

        进口货物保险合同案解决办法:
  
        (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  
        (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  
        (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