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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适用定金法则吗

添加时间:2014年3月5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案情】
  2008年9月,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将园林古建工程发包给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8年11月8日,xx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日需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1万元。在交纳21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后,旅游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做好进场施工准备。为此,xx公司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分歧】
  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否适用定金法则?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合同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单方履约担保,不是定金,又未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管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约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法律赋予了其特有的内涵、成立要件及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笔者认为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定金:一是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明确写明该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为定金的;二是虽未明确写明为定金,但约定了定金性质的。
  但是,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21万元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上写明的收款事由也表示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没有定金字样。其次,从合同条款内容来看,该合同履约保证金为xx公司保证履行合同而向旅游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是一种单方担保责任,并未约定定金性质。故笔者认为该21万元金钱并不是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胡正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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