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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解读合同

添加时间:2014年1月27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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