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担保
合同效力
合同纠纷
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
合同订立
合同终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合同担保合同效力
合同纠纷
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合同订立合同终止合同诉讼合同范本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知识合同新闻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纠纷

船舶拍卖风险提示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9日   来源: 柯桥合同律师     http://www.kqhtls.com/
  船舶拍卖风险提示
  海事执行案件中的船舶拍卖,是指被执行人在其所属船舶被扣押后,没有在海事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属船舶进行拍卖的措施。船舶既具备一般财产的共性,又具有其他财产所没有的特性。对船舶拍卖,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船舶拍卖标的不可分割。法律规定船舶为合成物,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扣押时是如此,拍卖时也是如此。在执行实践中可能存在拍卖标的价值高于执行标的的情况,对于船舶拍卖所得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将清偿债务后的余款,退还船舶原所有人。
  二是拍卖标的价值巨大。船舶拍卖所涉及的金额十分巨大,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因此,在船舶拍卖中,竞买人需要一定的时间筹集买船款,成交后也应给买受人一定的付款期限,船舶拍卖成交当天应当交付不低于20%的价款,其余在7日内付清,而且双方另有约定的还可适当延长时间,而被拍卖的船舶应在价款全部付清后再行移交买受人。
  三是特有的债权登记和清偿程序。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相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四是拍卖导致某些权利归于消灭。与其他财产一样,船舶拍卖将导致所有权、抵押权发生变化,同时,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船舶优先权消灭。因此,船舶拍卖与船舶优先权人关系极大,如不能受偿则使优先权沦为一般债权。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和登记债权,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五是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变更须经公示。船舶拍卖,除船舶所有权要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外,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还应向社会公示。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